2016年11月27日00:00 (許淑惠/採訪)
讀者問:
弟弟向地下錢莊借款400萬,我簽了本票當保證人,但弟弟還不出錢,對方追到我這裡,當初借款400萬,已經還了700萬但還是沒還到本金,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嚴奇均答:
許多人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如果這個欠的債,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那還需不需要還錢,就很有爭執的空間了。讀者因為簽了本票,如果票據行為的要件都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話,在民事訴訟上,基於票據無因性的原則,對方是可以向讀者追索的。可是如果依讀者所說本金400萬元,至今已經清償了700萬元,卻還沒有還到本金,等於說當初約定的利息或手續費等等費用,已將近是本金的兩倍,對方似是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若是雙方在約定借款的時候,放款人是趁讀者的弟弟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填具本票借予款項,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建議讀者可針對刑事部分循司法途徑提出告訴或告發。
法律觀點:
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件分析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借錢收取利息的行為是否會構成重利罪,是否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又或者有關「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於下依序法院判例解釋,法院判決解釋。
法律見解
(一)關於構成要件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依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對重利罪的定義,所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借貸金錢或其他物品,是指若明知他人須借貸解決其急迫情況,以及他人因為輕率或無經驗而借貸之情形,利用此一機會訂定苛刻的借貸條件。但如果債權人沒有乘債務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使其取得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尚不會構成刑法344條之重利罪(司法院院解字第3029號參照)。依上述構成要件法條上解釋,法院在審理時須判斷債務人是否於:
a. 欠缺思慮而為借貸行為。
b. 另或因其他情事導致無法做出較好的選擇。
c. 依債務人的社會經驗看是否對於借貸之情事無相當之認識,但仍須依照個案情形審酌通盤判斷。
(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同樣依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對重利罪的定義,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係指 借貸利率、時間核算,並參酌當地的經濟情況,與一般債務之利息相比較,顯然特殊超額的情況。下表舉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是重利罪的相關判決(判決日期102年1月~102年7月,依利息高低排序),可得而知民間利息通常為月息2、3分(即月利率2%、3%)應不至於被認定為重利。
刑法重利認定標準: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從條文來看,重利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應該在於:
1.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法官事實認定問題)
2.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目前實務尚未有一定標準)
後進認為,此部分應有賴於累積各地法院的判決,才能會有一個趨近統一標準化的標準。
按實務判決
一般來講,三分利以下:一般民間的三分利,應該還不至於構成重利罪。
四~五分利:容有法院斟酌的空間,而本所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得出的感想是法院會因為個案中「乘他人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程度,來影響法院對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判斷,簡單的說明,如果被告借貸手段太過,法院就會認為屬於重利罪。
例如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本罪。
判決案號 |
是否為重利 |
利息 |
102年度審簡上字第31號 |
是 |
月息30-180分 |
102年度簡字第975號 |
是 |
月息30分 |
101年度易字第886號 |
是 |
月息24分-60分 |
102年度簡字第429號 |
是 |
月息18分 |
102年度簡字第977號 |
是 |
月息15分 |
102年度簡字第1150號 |
是 |
月息11-25分 |
102年度審簡字第636號 |
是 |
月息9.5-30分 |
102年度簡字第271號 |
是 |
月息4-8分 |
經典案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90判決
參考資料:
註1. 借人400萬逼還700萬 小心觸犯這條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7/996923/
註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90判決
註3. 102年度審簡上字第31號
註4. 102年度簡字第975號
註5. 101年度易字第886號
註6. 102年度簡字第429號
註7. 102年度簡字第977號
註8 102年度簡字第1150號
註9. 102年度審簡字第636號
註10. 102年度簡字第271號
討債公司受理債務催收支委託時,除了清楚知悉債務構成之原因,還要了解債權實際金額及利息計算公式,稍不慎就可能淪為重利罪共犯,因此,只有本票卻交代不清楚的債務,合法討債公司不會受理委託或進行債務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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