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調查

助理戀上已婚牙醫,同遊杜拜判賠30萬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新北市已婚陳姓男醫師與童姓牙醫女助理搞外遇,陳妻發現兩人多次出國遊玩,舉凡杜拜、印尼答里島、日本、土耳其等,丈夫還砸大錢買卡地亞鑽戒、香奈兒、PRADA 、YSL名牌包、鞋子給小三,求償100萬,新北地院認定兩人3年出國遊玩8次,共處時間少則3天長則10天,判小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原本是護理師陳妻提訴指出,她與丈夫原本是同學,畢業後她從事護理師工作,丈夫則在開診所,直到91年才結婚,育有兩子一女,她因此辭職照顧子女,原本生活幸福,但102年間後突然改變,丈夫常藉故尋釁,去年更把3名小孩帶走在外租屋,她原以為等丈夫想通了自然會回家,但去年10月,丈夫卻向法院訴請離婚。

陳妻指出,經丈夫同仁告知:「他留下了一個磨滅不了的證據」,才知丈夫外遇,對象就是童女,她請徵信社私下調查更發現丈夫常開著白色保時捷休旅車,載送童女及其家人,到三峽大板根森林遊樂區泡溫泉遊玩等,兩人同遊杜拜、印尼答里島,乘坐華航商務艙,入住高檔的寶格麗渡假酒店,十分奢侈,丈夫更大手筆砸錢買精品、名牌包等物贈送。

童女強調雙方只是一般朋友,還指控陳妻濫訴;法院調取陳男與童女出入境資料發現,兩人從102年6月起至今年7月,入境共8次,地點如日本大阪、香港、杜拜、印尼、土耳其等,共處時間少則3天,最長10天,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破壞陳男與妻子婚姻。


徵信社
見解:
發現配偶外遇?
通常都是充滿離譜且不合常理的外遇徵兆,誘使配偶查證和追查,以確定先生外遇或是老婆外遇。當自己調查外遇碰到瓶頸或需要徵信社進一步的蒐集證據,才會花錢委託徵信社調查外遇和蒐集證據。
然而,完全依賴徵信社的外遇調查和蒐證是不夠的,間接證據的收集需要自己多方觀察和即時的紀錄。隨身攜帶的智慧手機就是最好的蒐證利器,內建的攝影和拍照功能多加利用,發現可能有用的資訊,立即拍照和錄影。如果和配偶的談話內容想錄音,可以去買一支錄音筆隨身攜帶,或是手機下載免費錄音軟體,把所有跟配偶的通話和談話內容錄音存檔,以備將來的訴訟或協商作為有力佐證。


法律評析:

  • A、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 B、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 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裏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司法院二十三年第一○二三號函、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九一九號判例)。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大法官會議第一○八號解釋),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 C、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能否要求離婚

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以節省訴訟應訴之繁與勞費。

  • D、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台南高分院六十六年上易字第四九八號判決,法務部檢察司八十二年法檢二字第一一二一號函)。

妨害家庭:
妨害家庭罪責,一般以明知有妨害他人之意思為處罰之前題,若不知交往的對象是有配偶之人,即不構成妨害家庭罪責。況且,依照社會一般交友之常態情形,甚少有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查究其是否結婚。
因此,就算被告除有顯著認知其外遇對象為有婦之夫,不然要成立罪責的機率不高。

就上述新聞牙醫助理顯之牙醫為有婦之夫,仍應牙醫之約出外旅遊

據查法院調取陳男與童女出入境資料發現,兩人從102年6月起至今年7月,入境共8次,地點如日本大阪、香港、杜拜、印尼、土耳其等,共處時間少則3天,最長10天,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破壞陳男與妻子婚姻。
然新北地院認定兩人3年出國遊玩8次,共處時間少則3天長則10天,
判牙醫助理賠償元配30萬元,可上訴。


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除了抓姦在床之外,通姦罪還有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5年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權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
簡言之,通姦罪的告訴權人,也就是配偶,若於知道通姦的事實6個月內未提告訴就不能再告了,也沒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
但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項第2款)。


參考資料:
註1、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1837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自由時報
註2、參考法條:刑法
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O、犯罪嫌疑不足者。




外遇調查

徵信社服務項目

徵信社推薦

全聯徵信社
微信徵信社
外遇終結站
老百姓徵信社
幸福徵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