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李婦因認為丈夫常假借出差與女同事外出偷情,因此委託徵信社幫忙抓姦,李婦指出,簽約時她先付了8萬元蒐證費,2天後徵信社,以「在車上裝設GPS追蹤器」、「跟監外遇對象」等名目,再向她收取36萬6000元。
之後李婦又聽從徵信社林姓副總的建議,可以用價格210萬元的「專案全包方式」,日後不會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她與徵信社重簽一份合約,但3天後徵信社表示,要到外遇對象住處裝針孔,有刑事風險得額外收費160萬元,零零總總加起來共付了634萬6000元。
去年5月30日,李婦丈夫要到南部出差,她與徵信社追蹤到嘉義的汽車旅館,並在當天中午發現吳男與女同事準備開車離開,徵信社隨即報警抓姦,並將旅館房內的床單、浴巾全買下,並將房內的物品連同衛生紙都拿去化驗,卻未檢出精液反應,李婦事後提告妨害家庭,但證據不足不起訴,李婦還被丈夫控告妨害秘密,她認為徵信社在騙她的錢,因此怒控詐欺。
不過,檢方認為,李婦一心想捉到老公通姦的證據,因此同意徵信社不斷增加費用,過程中並未施用詐術增加費用,因此處分不起訴。
徵信網見解:
本案徵信社以要到外遇對象住處裝針孔,有刑事風險為由,向委託方額外收費160萬元部分,恐有妨害秘密及入侵住居之刑事責任和罪嫌。徵信社承辦人員如未依約定至外遇對象住處裝針孔,事後未告知並退款給委託方(已經抓姦結案),詐欺既遂明確。
總之,消費者宜慎選徵信社,一直追加收費的徵信社,恐怕正在欺騙或詐欺客戶。
法律評析:
上述案例李婦與徵信社訂定的契約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李婦一心懷疑丈夫與女同事通姦,委託徵信社蒐證抓姦,希望取得丈夫外遇的事證。雙方簽訂合約時意思表示一致。徵信社僅負責協助蒐證,且外遇通姦事證在偵查審理過程中所提之證據法院依據證據法則,毒蘋果理論節選法院審判時參考之證據資料。
在我國公法審判中採罪刑法定主義,司法偵查審判上攻防上均採證據法則以保障司法程序中相對弱勢的一方(武器平衡理論)在李婦與李婦丈夫的事件中李婦雖在抓姦過程中從其丈夫與女同事所待旅館購買其用過之物品化驗結果顯示並無通姦事證。據我國刑法定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再者依照證據法則通姦罪,此案因旅館化驗物品中未有李婦丈夫的精液與其同事的體液為保障人民無故遭受司法制裁與人身自既無李婦丈夫之精液也無李婦丈夫同事的體液 應通姦罪構成要件未符合,故通姦罪不成立,所以法院依法不起訴。再論,李婦與徵信社雙方依私法自治與意定自由原則,雙方在議定合約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李婦有意委託徵信社調查蒐證丈夫外遇通姦之事證,徵信社也有意協助李婦調查。雙方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當下,契約即成立。
依案例所述徵信社於協辦調查蒐證期間有詢問過李婦意願也表明其追加費用之緣由,李婦也在意思表示送達當下時表示同意並交付價金,徵信社於調查蒐證、回報期間未對李婦施於詐術與欺瞞,李婦因一心想取得其丈夫外遇之事證同意徵信社不斷增加費用,雙方意思表示未有誤認。法院依照雙方契約成立時與事後過程中,雙方意定自由意思表示一致,徵信社未對李婦施加詐術與欺瞞李婦,故對徵信社做出不處分。
參考資料;註1. http://www.nownews.com/n/2016/10/27/2285321#【高階女主管砸600多萬 抓姦失敗怒告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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