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報導2016.12.18
北市陳姓人夫夜半找吳姓前女友喝酒談心,酒酣耳熱後同床過夜,遭妻子帶同員警登門抓姦。全身赤裸的陳男否認逾矩,吳女則說陳男求歡遭她婉拒,兩人分手後即無肌膚之親。台北地檢署為,全案無通姦事證,處分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已婚的陳姓男子因常行蹤成謎,遭妻子懷疑在外偷吃,派出徵信社人員跟監。
今年7月間,陳姓男子前往吳姓前女友住處喝酒談心,兩人聊天到半夜。夜半時陳男表示累了想休息,逕自往吳女床上一躺,還將自己脫個精光,吳女顧慮一早還得上班,與陳男擠在同一張床共眠。
吳姓女子就寢不久,門鈴聲即響起。吳女下床查看,管理員請她開門,吳女一將門打開,陳男妻子、徵信社人員即衝進房內,對著赤裸的陳姓男子猛拍照。
吳姓女子與陳姓男子一同吃上妨害家庭官司,但吳女堅詞否認,表示當晚陳男雖有求歡,但她認為陳男酒後胡言亂語,且兩人分手多時,因此拒絕,陳男便獨自睡去。
陳姓男子也坦承,當晚曾向吳姓女子求歡,但吳女說兩人已不是男女朋友,雙方拉扯一下後即睡去,未與吳女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認為,陳姓男子的妻子雖提出陳男赤裸並與吳姓女子共處一室的照片,但無法證明陳男與吳女發生性關係,通相姦罪證不足。
陳姓男子的妻子事後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檢察官也認為全案事證不足,處分陳男與吳女不起訴。
徵信網見解:
本案貿然闖進外遇對象(可能之相姦人)住居,風險極高地會被追訴「侵入住宅罪」,徵信社人員衝進房內,對著赤裸的陳姓男子猛拍照,恐觸犯「強制罪」、「妨害秘密罪」。
熟捻法律和經驗豐富的徵信社承辦人員,絕對不會採取這種貿然衝進去民宅的抓姦方式。
民宅通姦,蒐集妨害家庭通姦罪有其必要的繁瑣程序。首先,徵信社會收集兩人疑似姦宿的間接證據,例如:多次共同進出同一居住處所或過夜留宿,徵信公司錄影存證必須清楚標示發生日及時間。
此外,最重要的直接證據採集(使用過殘存精液和女生性器官分泌物的保險套,擦拭性器官分泌物和精液的衛生紙或毛巾、浴巾、床單…等等),請諮詢合法徵信社,已獲得最有效率之方案。
法律觀點:
妨害家庭罪責,以明知有妨害他人之意思為處罰之前題,若不知交往的對象是有配偶之人,即不構成妨害家庭罪責。
況且,依照社會一般交友之常態情形,甚少有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查究其是否結婚。
因此,就算被告,要成立罪責的機率仍要看事證是否充足 普遍上機率都不高。
但是,對被告而言,仍應注意,男女之間倆人獨處的交往過程,很多事實,在嗣後論起,是屬於各說各話的,因為,沒有證人可以證明;在實務上,有類似像被告這樣的例子,如果陳男與妻子串通好讓吳女入陷,由妻子對吳女提起妨害家庭訴訟後,陳男在法官面前偽稱「曾經向吳女表示過自己已婚的事實,但因為吳女、陳男彼此仍相互欣賞,吳女也說願意等陳男與妻子離婚……」,這樣的情況,坊間稱之為「仙人跳」,可真是讓吳女百口莫辯呀。那妨害家庭的罪責成立的機率就容易被增許多。
相關法律條文:
1.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239條〕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2項〕
〔和誘—是指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得其承諾;若係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拐取者,則為「略誘」〕
3.犯第239條、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
4.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另論述通姦罪
其一先釐清通姦與強姦、和姦有何不甚麼不同?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範: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裏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司法院二十三年第一○二三號函、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九一九號判例)。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大法官會議第一○八號解釋),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另何種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台南高分院六十六年上易字第四九八號判決,法務部檢察司八十二年法檢二字第一一二一號函)。」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
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台南高分院六十六年上易字第四九八號判決,法務部檢察司八十二年法檢二字第一一二一號函)。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號判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惟值得注意的是,若係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
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雖為非婚生子女,但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此乃因為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以分娩之事實即可確定,無須認領而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母子關係。是故,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亦能繼承妻之遺產。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保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倘若夫或妻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妻外遇懷胎所生子女,法律上則將被認定仍為夫之小孩,而得繼承夫之遺產。
Copyright © 2018 徵信網版權所有. 網頁設計維護 點創多媒體D-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