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5 09:1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小美與阿偉婚後為專心照顧家庭,辭去原在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的職務,但在產下第2胎後,竟突然收到徵信社寄來的資料,顯示阿偉與小雲有婚外情,甚至包括丈夫帶小三前往自己蜜月時所住的飯店,除發生性關係,也拍攝性愛照片留念。小美氣得提告求償千萬。
台北地院審理時,阿偉、小雲均承認犯罪,但皆認為求償金額太高,無法負擔。法官表示,千萬確實過高,但被告惡行造成婚姻破裂,小美甚至為此需求診精神科,仍判兩人需連帶賠償200萬,可上訴。
小美學歷碩士、是經理;阿偉學歷同樣碩士,但來頭更大,是名下總財產近9800萬的董事,曾在擔任龍邦國際興業、保盛投資、臺壽保產物保險等公司任職。據了解,民國94年,小美、阿偉認識,100年結婚;小美說,婚後想為家庭犧牲奉獻,辭去經理職務,也順利產下2子,怎知,去年9月,突收到徵信社資料,才知自己辛苦懷孕產子,丈夫卻在外大搞小三。
小美仔細看過資料,發現丈夫與小三外遇時間長達3年,起自懷第一胎至第二胎產後,內容除包括LINE對話、兩人的性愛照片與影片外,更讓小美無法接受的是,丈夫甚至帶小三前往自己蜜月時所住飯店,在裡面拍下性愛照片。小美氣得質問丈夫、小三,雖獲得道歉,但她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償1000萬。
法官認為,小美求償金額確實太高,但被告犯行除造成小美婚姻破裂,也讓她目前需持續接受心理諮商、接受精神治療等,判被告應連帶賠償200萬。小美、朱男婚姻則在今年3月,經法院調解已離婚。
徵信社見解:
收到徵信社寄來的資料,內容是關於自己的丈夫外遇的證據?
首先,徵信社沒收到酬勞,不會做這樣「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本案應該是某「有心人」故意將資料提供給小美,希望他出手修理小偉,甚至是其他「預期目的」。
內容除包括LINE對話、兩人的性愛照片與影片,神通廣大的徵信社怎能輕易取得LINE對話、兩人的性愛照片與影片?手機如果有設定密碼呢?枕邊人取得的機率較高吧!
疑點重重?
法律觀點:
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如以元配指控推算,周女涉嫌與蘇男通姦是在93年間,應適用刑法修正前條文5年之時效,蘇妻卻遲至今年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追訴期。
簡言之,通姦罪的告訴權人,也就是配偶,若於知道通姦的事實6個月內未提告訴就不能再告了,也沒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但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項第2款)。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註1、財產近億董事搞小三! 瞞三年苦妻才得知〔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05724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O、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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