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蒐證

空姐被捉姦,辯「尿急借廁所」

2016年11月25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
華航蘇姓已婚男機師三年前與黃姓空姐在印尼開房間,被蘇妻查知,兩人簽切結書求饒保證不再有妨害家庭行為,否則願各賠五百萬元,前年蘇妻又逮到丈夫帶黃女回家亂搞,怒告求償。黃女竟辯稱尿急去蘇家借廁所,高等法院日前判兩人共須賠蘇妻三百八十萬元。

判賠元配380萬元
黃女辯稱,簽切結書後與蘇男只有工作正常互動,當天在路邊偶遇蘇男,因尿急才到蘇家借廁所,並無通姦,請求法官判賠二十萬元就好。蘇男推稱妻子個性強勢,常懷疑他跟異性有染,夫妻感情淡薄,為維護婚姻才簽下切結書讓她安心,但真的沒跟黃女在家中發生性關係,求法官從輕判賠三十萬元。
蘇妻怒指兩人簽切結後仍頻繁互動,還被徵信社拍到在路邊接吻,有天她回家發現門被反鎖,敲門四小時後丈夫才開門,黃女也在屋內,她雖找到保險套包裝及衛生紙,提告通姦,卻因事證不足不起訴。
法官認定黃女與蘇男違反切結書約定,審酌雙方收入等,判黃女、蘇男各賠蘇妻一百八十萬、兩百萬元。可上訴。昨聯繫不上雙方,不知回應。

徵信網見解:
本案妨害家庭通姦罪證據採集部分:
雖找到保險套包裝及衛生紙,提告通姦,卻因事證不足不起訴。敲門四小時才開門,使用過的保險套和擦拭生殖器分泌物的衛生紙,再笨的人都知道要湮滅證據啊!
既然發現配偶與相姦人會在家中發生性關係,如果抓姦的當事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採證」可以採取裝置微型監視器材蒐證。
在與配偶同居之共同居住處所採集妨害家庭通姦罪證據,有許多可行的合法外遇蒐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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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抓姦提告妨害家庭通姦罪
妨害家庭通姦罪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通姦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 ? 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誰可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第 234 條(特定案件之告訴人)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
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例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
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 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 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 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 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 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另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
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
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惟值得注意的是,若係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 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若有發生性器官接合情形(蓋棉被純聊天的情形應該很少吧?),將構成通姦。次數多寡、時間長短並非通姦罪考量之重點。

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其處罰有何不同?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
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妨害家庭-怎樣才算妨礙家庭 ??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
上述案件中空姐與有婦之夫開房因缺乏證據證明黃女與有婦之夫通姦,未查有相關有利證據無法讓法院心證確信支持蘇女之夫與黃女實有通姦罪因構成要件不符合 蘇女之訴訟通姦罪妨礙家庭請求基礎,
因但因蘇女之夫與黃姓女子確實違反先前約定協議書之內容 法官僅能就先前協議書內容斟酌求償價金給付之數額。

參考資料
註1.:空姐被捉姦 辯「尿急借廁所」【丁牧群╱台北報導】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25/3746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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