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06:05
【壹週刊】報導TVBS美女主播00謙被前夫00輝在淡水架梯爬窗抓姦事件,當時秦接受本刊專訪時除強調「沒被抓姦在床、只是在聊天、二人都衣著完整」外,更控訴夫家向她勒索二百五十萬元,至於男性友人是誰則多所保留。但有讀者卻向本刊爆料,指稱「在透天厝和00謙一起被抓姦的男主角,其實就是年紀相當輕的『淡水小鮮肉』00烈,他多年來致力於救援、送養毛小孩,甚至還網拍義賣爆米花來籌措救狗的醫療費用,在網路上頗負盛名…。」
此外,讀者還播放抓姦過程影像片段給記者看,只見孤男寡女在凌晨二點共處一室,00列的上半身竟還赤裸,讀者也讓記者看二人被抓姦前互傳的簡訊和情書內容,曖昧關係不言可喻。
在抓姦過程的第一段影片中,只見00烈在一片漆黑中,上半身赤裸地打開門縫,側身探頭出來查看,看起來面露疲態的他,除了一頭亂髮外,臉上還有未刮乾淨的鬍渣,當屋外的人持手電筒往他臉上照射時,00烈隨即滿臉驚慌失措的將門關上。
當時是半夜二點,淡水的街道上顯得格外安靜,00輝帶著徵信社業者和長梯,架在00烈住處透天厝的二樓陽台上,直闖陽台內的房間敲門,00烈出來應門時,還被用手電筒當燈光照射錄影。
第二段的內容則是,00輝與徵信社業者進入房間內的畫面,畫面中00烈仍赤裸上半身,側坐在凌亂的床尾,00謙則身穿緊身T恤、碎花短裙坐在另一側的床邊背對鏡頭,隨即閃身進入廁所。
雖然,安德烈下半身的重要部位,恰巧都被床上的棉被和移動式衣架等雜物給遮住鏡頭視線,無法判斷是否全裸,但他起身後,疑似有一個快速彎腰穿褲子的動作,等鏡頭再照到他時,安00的下半身已穿有一條黑色貼身四角褲。
只見眾人在一陣慌亂當中,00謙也剛好從廁所走出來,但她始終雙手抱胸,氣沖沖地怒視鏡頭,一邊瞪著吳00和徵信社業者,一邊不滿叫罵,甚至還以肉身擋在吳和00烈的中間,狀似在和其他人理論。
據了解,秦00、00烈和吳00當晚就到警局徹夜協商,三人約定好在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女方和0男各支付一筆「金額相同」的款項給吳男,吳就不對二人提告通姦,三人並當場簽下附有保密協定的和解書。00謙和00烈為了趕快擺脫此事,三天後就付錢給吳,秦和吳也在十月三日正式簽字離婚。
對此,秦00發表聲明,指出「身為在婚姻中及離婚後不斷受到精神壓力和威脅勒索的女性,我想表達;在這段不堪且充滿問題的婚姻中,本人已屢次提出離婚不成。」、「依據週刊調查報導,前夫早就疑涉多次在網路上找一夜情、甚至網交對象,這次前夫家竟使用不合法手段不實指控出軌,更凸顯這段婚姻早無存在必要。」(撰文:調查組)
法律評析:
上述係關離婚案件,緣由夫妻個性不合、外遇導致離婚事實產生。至於有沒有構成通姦罪要看是否有具有證據力的證據作為佐證,而非單憑雙方當事人單方之意思表示關於通姦的成立要件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說白了就是有證據證明其性器接合在床(採性器接合說)。
另通姦行為之除罪化抑或入刑化向來有不同辯證,各有主張之理由,本文暫不就立法存廢問題為討論,則係針對現今刑法第239條既已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應如何認定「通姦行為」為說明。
依現行實務見解通姦罪所保護法益係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3號判決)。
而通姦行為之認定,司法實務見解採「結合說」,亦即限於陽莖插入女陰始為姦淫既遂(參見院字第1042號解釋、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第2090號判例),可知認定構成要件行為相當限縮,採取非常嚴格的認定方式,也導致在部分案件,如有告訴人提出通姦影片時,於審理程序調查證據時,即由法院、檢察官及被告共同勘驗影片,確認是否已達到結合之情形。然結合與否,實非惟一認定通姦行為之證據方式,是最高法院27年度滬上字第64號判例即明確闡釋,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所不許。換言之,實務上相姦人到庭作證確有發生性關係,第三人作證證明前揭相姦人與被告(即通姦人)關係密切者,又被告確有與相姦人有遞送電子郵件,曾經針對通姦行為成立和解或調解之協議書等,於綜合判斷後,仍可本於推理作用,為其確有通姦行為之論定;反之,於認定相姦行為時,即婚姻關係中之第三者(俗稱「小三」或「小王」)之犯行,由通姦人到庭作證,亦同。
查刑法於民國88年修正,於法律明確定義「性交」係指「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而前揭通姦行為之認定均係參照最高法院民國62年以前之見解。是以,刑法修法後已擴大認定「性交行為」,然是否同時擴大「通姦行為」認定不無疑問。
換言之,「口交」、「肛交」之性交行為是否成立通姦行為?為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係以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未與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同時修正,有別於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40條、第243條、第298條、第300條,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修正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可知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行為。
再者,另一爭議問題「發生通姦行為之人是否限於異性」,易言之,婚姻關係外同性戀之通姦行為(例如肛交)有無構成通姦行為之可能。參照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認為通姦行為不包括「口交」、「肛交」,已可知判決實務上不認為成立「通姦行為」,且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亦再就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係本於保障男女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於現行婚姻既存在異性間,而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表示本罪處罰之對限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參照法務部 (87)法檢㈡字第02560號)。
是以,通姦行為於現今判決實務仍採取較為嚴格限縮之解釋,如無法直接證明確有男女性器之結合者,則需以其他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再為推論。
綜上就通姦與小三行為的認定,可顯此新聞之當事人因缺乏直接或間接證據茲以證明當事人有通姦外遇之事實 ,故通姦罪應不以成立 另係關恐嚇行為部分以下會稍稍細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關於恐嚇的方式,必須是人力所能支配者,被害人才有可能因此害怕;如果以人力不能支配之怪力亂神或天打雷劈為加害方法,不會構成恐嚇罪。
其次,如果恐嚇的對象並不確定,也就無所謂被害人;至於是否成為恐嚇罪的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時(例如,店家對小偷說再來偷東西就打斷你的手,此種情形,由於只要小偷不要再來偷東西,店家的這句話並不可怕),並不會構成恐嚇罪。
另外有一種恐嚇方式是不直接跟被害人告知,而是到處放話。
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將加惡害的意思傳達於被害人,無論直接或間接均屬之。最後,如果是以提起訴訟方式「要脅」對方就範,並不會構成恐嚇罪,因為,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本為國民的權利正當行使,何況,如果對方要求就範的內容違法或不合理,其以訴訟方式當會受到敗訴判決,對於「被害人」而言,無疑是一種解脫。
參考資料 :
註1. 【壹週刊】美女00午夜2點被抓姦現場超激 00小鮮肉曝光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16/98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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